辽地税发[2009]7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1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时(不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79号        2009-10-19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代扣代缴工作的突破口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前提条件。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重要性。把工作重心由过去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的监控,转变为对境内所有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的管理和服务;把管理载体由扣缴义务人总额申报转向自然人明细申报;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内容的精细化和手段的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和《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各项办税要求

  (一)明细申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时(不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应税所得暂不进行明细申报:

  1、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2、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3、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应税收入;

  5、商业机构奖励给消费者不高于100元的现金或实物;

  6、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二)明细申报方式

  自2009年1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应通过“办税通”或地税网站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各地申报窗口不再受理《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纸质明细申报的录入。“办税通”和网站报税使用操作,按省局电子报税和网站报税具体规定办理。

  (三)未按规定明细申报的惩处

  对不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一个月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第二个月未改正处2,000元罚款,第三个月还未改正处10,000元罚款,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一)每月征期结束后7日内,省局将未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名单通知给各市局。各市局要充分利用税收管理员平台组织相关县区局及时对未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进行辅导,确保代扣代缴单位能够及时、准确报送代扣代缴明细信息。

  (二)2009年10月份起,各地分别于10月26、27和28日,11月16、17和18日,12月21、22和23日三个阶段在当地主要党政报刊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通告》(附件一),同时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和发放《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须知》(附件二)。各县区局要及时做好对税收管理员的组织动员和培训工作,要做到宣传材料发放到户、操作细节辅导到户、明细申报督办到户,确保辖区内每一户都能按时、顺畅地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率2009年末应达到90%力争实现100%,2010年1月末必须实现100%,此项工作已列入县区局“两基“建设达标考核范围,对未达标者省局将进行问责并通报。

  (四)进一步做好针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服务工作,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提供帮助,及时传达解释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工作要求。对要求开具完税证明申请的纳税人,要及时办理。扣缴单位反映的系统或政策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认真解决。

  三、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实现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广大扣缴义务人和数百万纳税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注意掌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协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部署以及“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的推广应用,对内统筹各个职能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为保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目标的实现,按照职责分工并遵循高效协调的原则,各市局所得税职能机构负责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的申报组织、检查和指导工作,市局征管职能机构负责“办税通”及网站报税的推广工作。县区局综合一科负责“办税通”和网站报税推广应用、申报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综合二科负责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培训工作,由省局负责对市及县区局相关人员进行“办税通”和网站报税操作技能的培训,市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区局对扣缴义务人的培训。

  附件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驻华机构,均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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